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10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枞阳县宇海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长江路。
经营者:吴海丽。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宇海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冬松审 判 员 盛丽娜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王小江书记员武华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