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漯河市润和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润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0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廉政监督卡,同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3、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在8月10日来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来院。
4、2020年7月31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8月18日,第二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6、2020年8月19日,通过漯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前往该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
7、2020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称暂未发现财产线索,但仍在积极查找中。
同时,本院已提示申请执行人,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后向本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
8、2020年9月2日,第三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申请律师调查令,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