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中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治国。
关于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3于2020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于2020年6月30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经查公司已搬离住所地,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0年8月3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20年9月9日前往滑县房产服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包括“万象城大商业项目2218、2219、2220号商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