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6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健,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7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健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