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85号之一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618号1幢103、2幢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 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协作路15-1号(电商产业园试点区)。
法定代表人:饶德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经纬,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