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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76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仙林药店;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765号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临江市森工街学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鑫,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42号瑞景园文华山庄沿街1幢106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刑金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燕,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仙林药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文范路9号1幢108、109室 负责人:李媛。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江苏奇冠药店有限公司仙林药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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