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12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711126776。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2010194993。
被告:罗永清,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永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变更赔偿请求金额(含合理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020年8月31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永清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