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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8616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616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克,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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