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616号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克,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