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885号 原告:山东梁山红太阳淀粉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杨营镇高垓村。
投资人:高启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鹤洁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1号(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1-1-085号)。
经营者:刘建波。
被告:秦皇岛乐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
法定代表人:韩晓荣。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逊轲,浙江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梁山红太阳淀粉制品厂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鹤洁食品商行、秦皇岛乐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梁山红太阳淀粉制品厂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梁山红太阳淀粉制品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梁山红太阳淀粉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梁山红太阳淀粉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