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195号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张燕、信阳市羊山新区百合超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燕、信阳市羊山新区百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燕的银行存款3600元(包括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已将其中355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