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业宏。
被执行人:张晓群,女性,1977年09月01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张晓群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群未履行(2011)西民初字第192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群银行存款2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