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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晓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执1992号
案件名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晓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晓群

案由

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业宏。

被执行人:张晓群,女性,1977年09月01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张晓群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群未履行(2011)西民初字第192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晓群银行存款2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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