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2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凤山镇视明视光中心,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道观冲巷1幢。
经营者:周金鹏。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田县凤山镇视明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