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5752号 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07号5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思化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948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祖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贵,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丹,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幢19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高宇,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思化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君图茂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等)”,原告的变更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日,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