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知民初9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对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知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该份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中的第四行“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补正为“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将该份判决书第二页正文中倒数第一行至第三行中的“带“vivo“标识的充电器9个,带“vivo“标识的数据线15个,带“vivo“标识的耳机16套,带“vivo“标识的电池20块,总计侵权产品60个”补正为“带“vivo”标识的充电器9个,带“vivo”标识的数据线15个,带“vivo”标识的耳机16套,带“vivo”标识的电池20块,总计侵权产品60个”。
将该份判决书第三页正文中倒数第五行中的“原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补正为“原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