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6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福欧超市,经营场所如皋市东陈镇杨庄居八组号。
经营者:冒海芳,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市福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遭遇火灾,损失惨重,无力赔偿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