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湘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县杨嘉桥镇亚雄批发部、陈雀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县杨嘉桥镇亚雄批发部、陈雀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申请本院予以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湘03知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