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5194号之一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0F。
法定代表人:林奕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威,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群建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0A。
投资人:刘显达,男,汉族,1943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广隆塑料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顶”(塑料城)A型第39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MUL34F。
经营者:刘锐隆,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0************55X。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建五金塑料厂、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广隆塑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珠江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