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6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盛世夜都娱乐汇,经营场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亿联建材城26栋2-3层。
负责人:李翠兰,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盛世夜都娱乐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