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889号之一本院于二○二○年九月十日对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道口贸易路恒通水暖门市部、杜改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二○年九月十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9)豫01知民初889号”变更为“(2020)豫01知民初889号”。
第一页第十六行“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与被告滑县道口贸易路恒通水暖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变更为“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与被告滑县道口贸易路恒通水暖门市部、杜改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第一页第二十行“现原告王姣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变更为“现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