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6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芦淞区东三彩日化商店,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贺家路10号老1栋临街101、102号。
经营者:廖育雄,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元,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与被告芦淞区东三彩日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T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