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938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4栋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姗姗,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恩满溢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1号9幢1单元102室(住宅)。
经营者:孙素平,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登峰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468-1号。
经营者:孙素平,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深圳市欧辰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村福园一路智鹏工业园一栋5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忠,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恩满溢电子商务经营部、南京市秦淮区登峰电子经营部、深圳市欧辰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审理中,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