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3019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凤龙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673964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08号(长江装饰城油漆区A1号)。
法定代表人:翁三妹。
被告:南京大龙油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30291K,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11幢4号。
法定代表人:丁祖龙。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凤龙漆业有限公司、南京大龙油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