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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琪娅鞋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魅丽鞋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2973号
案件名称裴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琪娅鞋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魅丽鞋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裴乐体育有限公司;瑞安市琪娅鞋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魅丽鞋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973号原告:裴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琪娅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安市云周街道杏垟村。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魅丽鞋柜商行。

经营者:耿玉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琪娅鞋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魅丽鞋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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