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XN831C。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被执行人:甘应祥,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未按生效文书(2018)湘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银行存款310000元;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应得收入310000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