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85号 原告:李小琴,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爱敏特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何仓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耐。
原告李小琴与被告唐山市爱敏特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小琴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小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