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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24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肖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肖东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4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东明(51078120010308129X),男,汉族,生于2001年03月08日,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东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由10000元变更为30000元;

2020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3万元。

因此,诉讼费用由2300元调整为5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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