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5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恒兴毛巾洗化百货批发,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工贸家具城A区-6号商服。
经营者:胡延明,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恒兴毛巾洗化百货批发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恒兴毛巾洗化百货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恒兴毛巾洗化百货批发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