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785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罗静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28号泽昌装饰建材广场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G9558W。
经营者:罗静。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罗静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