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7078号原告:胡希金,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胖子开小灶餐馆,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解放中路203号一楼。
经营者:胡江峰,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胡希金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胖子开小灶餐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2020年8月10日,原告胡希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希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希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希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