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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成都锦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6748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成都锦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成都锦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森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748号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土桥办工业园瓦子林村2组。

法定代表人:甄武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倩,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仁和街39号6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倩,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男,汉族,1992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诉被告成都锦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森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锦华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华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锦鑫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森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征收370元由成都市锦华实用电器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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