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4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磊盛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金盛百货市场一楼A-6区16-2号。
经营者:吴磊。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磊盛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