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5344号 原告:姚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
被告:永康市格集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国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镇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格集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格集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伟镇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格集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2150元),由原告姚伟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