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民初80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百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池区佳泓服装店,经营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与百牙路交汇处商之都池州购物中心3楼男装区。
经营者:钱慧华。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与被告池州商之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贵池区佳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