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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区元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4民初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西区元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区元利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民初5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1911082712。

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元利商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34KMB7N。

经营者:刘元萍,女,彝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耘(系刘元萍父亲),男,彝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西区元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因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核减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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