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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云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云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0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云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38号一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7K79M9J。

法定代表人:蒋大宇,经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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