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1民初29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89541823F,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正,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女,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正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正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样平人民陪审员 唐卫成人民陪审员 陈学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