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终9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陈喜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辽宁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20)辽019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钧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