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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殊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192民初60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殊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刘殊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60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殊禹,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龙,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殊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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