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545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晓黄电动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78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VVP2B53。
经营者:黄建军,男,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九桂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65857108E。
法定代表人:胡挺勇。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晓黄电动工具经营部、被告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