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61号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星河WORLD雅宝一期B栋905室。
法定代表人:罗时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华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彭莉华。
被告:江苏枫锦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8号楼北半幢第五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蔡丹,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华汇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枫锦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罗丹贝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