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03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慧娇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凉塘西路1号恒广国际景园一区8栋110室。
经营者:彭黎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慧娇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