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28号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路18号6楼612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兴店,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兴路幸福天地润园S1商铺。
负责人:魏九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傲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宝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纪俊泉,该公司董事长。
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兴店、廊坊市明珠商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