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5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明星电器经营部。
经营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文昌宫街6号。
经营者:邓开禄。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明星电器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含维权支出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00元(含维权支出费用)。
2020年9月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之规定,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1800元,退还1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