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695号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42号新湖南大厦48层。
法定代表人:姜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声湘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688号长沙总部基地1-A栋1705房。
法定代表人:刘红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声湘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声湘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