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6677号 原告:北京本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2幢一层东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钟菁,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金龙新村1座203、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怀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本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本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本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本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本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