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896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汤普咖啡器具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经营者:包艳红,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汤普酒店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经营者:包艳红,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汤普咖啡器具商行、沈阳市和平区汤普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汤普咖啡器具商行、沈阳市和平区汤普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宋 喆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