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35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孟爱芹,曲阜市陵城富邦贵都商业街“如家宾馆”经营者。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爱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