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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5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安达步行街******。

经营者:王伯明,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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