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5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高新安达步行街******。
经营者:王伯明,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海安乐美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