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41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宝塔镇小东家电门市部,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宝塔镇人民街。
经营者:郭翠芹。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宝塔镇小东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