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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汤飞、王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汤飞、王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汤飞;王伟;王炎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94号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4828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缅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飞,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王伟,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王炎丽,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飞、王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立案后,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二个月。

庭前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王炎丽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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